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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专委会、联络处负责人选举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点击数:243 时间:2026-07-06 作者:江夏文化研究会



重庆市江夏文化研究会

关于规范各专委会、联络处负责人选举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专委会、各区县联络处,市会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重庆市关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恪守《重庆市江夏文化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规定,健全本会组织体系,规范各专委会、联络处负责人选任、推报、审批、备案全流程管理,保障本会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结合本会实际,现就各专委会、联络处负责人选举及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政策及章程依据

本次规范负责人选举及审批程序,严格依据以下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及本会章程,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规:

(一)国家相关规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明确社会团体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需遵循民主程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选举结果按规定备案,为本会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提供基本遵循。

2.《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9月1日发布,中国政府网),要求严格审查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民主选举,选任后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2024年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规范,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所属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为本会专委会、联络处的机构定位和名称规范提供依据。

(二)重庆市相关规定

《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2025年11月2日发布),明确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条件、任期限制、职责规范,要求负责人选举结果及时通报会员、公开公示,并按规定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细化了选举程序、会议纪要留存、负责人变更登记等具体要求,为本次程序规范提供地方政策支撑。

(三)本会章程依据

依据《重庆市江夏文化研究会章程》(公开可查询,重庆市江夏文化研究会官网发布)相关章节规定,明确本会组织架构、负责人选任权限、民主选举程序,界定市会监事会、秘书处与各专委会、联络处的隶属关系,明确各层级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审批权限及备案要求,是本次规范审批流程的核心依据。


二、各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及审批权限(结合章程,明确分级管理)

严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结合国家及重庆市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区分不同机构、不同岗位,明确负责人产生方式及审批、备案权限,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任命、履职。

(一)市会本级核心机构负责人(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

根据本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相关要求,市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由上一届主要负责人提名候选人,市会党支部审核,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任期与本会换届周期保持一致,连任不超过2 届,符合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的相关规定。

(二)二级专委会负责人

1、主要负责人(主任、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由本会会长提名,履行会长办公会民主推选程序后、发布正式任免,人选须符合《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政治合格、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江夏文化研究或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情形。

2、副职负责人(副主任、副秘书长):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批准后送市会秘书处备案,备案材料纳入本会年度管理台账,作为民政部门年检、审计必备依据,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备案管理的要求。

(三)各区县联络处负责人

1、主要负责人(主任、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原则上由各联络处上一届班子成员提名推荐,召开联络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民主推选,推选过程符合重庆市社会组织选举相关规程,推选结果报本会审议批准,严禁未经选举、未经批准擅自任职。

2、班子成员(副主任等):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由联络处主任提名,经联络处会员大会民主推选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不再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备案材料需包含推选会议纪要、人员简历、无失信违纪承诺等,秘书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确保班子成员任职合规。

三、任免、选举、推报及审批全流程规范

各专委会任免、联络处负责人的选举、推报、审批、备案,严格遵循以下流程,确保每一步都符合国家规定及本会章程要求,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一)前期筹备与资格审查

1、各专委会、联络处成立选举/推报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选举/推报方案,明确选举时间、地点、参会人员、选举方式、候选人产生办法等,方案报市会秘书处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启动后续工作,符合《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中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选任筹备工作的要求。

2、工作小组对拟提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重点核查候选人政治素质、品行操守、任职资格、社会信用记录等,确保符合国家、重庆市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无失信被执行人、违纪违法等禁止任职情形,严格落实负责人人选审查要求。

3、市会秘书处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候选人资格,退回所在机构重新提名、推荐,确保人选质量,按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中的“严格审查负责人人选”的要求落实。

(二)民主选举与公示

1、联络处按照预审通过的方案,召开相关会议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等规范形式开展民主选举,会议全程做好签到、选票、计票、监票记录,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及影像资料留存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符合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会议资料留存的规定。

2、选举/推报结果在本机构内部及本会官方渠道(官网、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会员及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由工作小组核实处理,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市会审批/备案,落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中负责人选任公示的要求。

(三)材料报送与分级审批

1、公示无异议后,各专委会、联络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会报送审批/备案材料,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选举/推报会议纪要、候选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失信违纪承诺、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齐全、规范后方可受理。

2、分级审批流程(严格按权限办理):

1)需报市会批准的事项(专委会正副职、联络处主要负责人):

A:专委会:专委会申报→市会秘书处审查→部分材料由分管副会长审议表决或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市会印发正式任职批复,作为负责人履职的合法依据,表决过程符合本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B:联络处:联络处申报→市会秘书处初审→会长办公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重要人事任免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由市会印发正式任职批复,作为负责人履职的合法依据,表决过程符合本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仅需市会秘书处备案的事项(联络处班子成员):市会秘书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合规的,予以登记入册,出具备案回执,备案信息纳入本会组织管理台账,定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查,符合重庆市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要求。

(四)批复下发与材料归档

1、市会对批准任职的负责人,统一印发任职批复,明确任职期限、职责范围,批复文件送达各相关机构,同时在本会官方渠道公示;备案事项的回执及时反馈给报送机构,确保各机构知晓审批/备案结果。

2、所有选举、推报、审批、备案相关材料,由市会秘书处统一整理归档,建立专门档案,作为本会年度检查、审计、专项考核及民政部门监管的重要依据,归档管理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四、管理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规定。各专委会、联络处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本会章程,规范开展负责人任免、选举、推报工作,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机构、自行任命负责人,严禁简化选举程序、弄虚作假,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履职,

严格遵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以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会秘书处、监事会负责对各专委会、联络处负责人任免、选举、推报、审批、备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不符合程序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相关任职决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践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中关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后续管理。各专委会、联络处负责人任期与本会换届周期保持一致,届中调整负责人的,必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履行任免、选举、推报、审批/备案程序;负责人出现离职、免职等情况的,相关机构需及时向市会报送情况说明,办理相关手续,符合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管理的规定。


五、附则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江夏文化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补充完善。

2、本通知与国家、重庆市后续出台的社会组织管理、基层组织选举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与本会章程不一致的,以本会章程为准。

3、各专委会、联络处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现有负责人任职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补报相关审批/备案材料,确保合规运行。




附件1:重庆市江夏文化研究会负责人审批/备案材料清单

一、共性材料(所有审批/备案事项均需提交)

1、正式请示文件 份(需加盖报送机构公章,明确报送事项、选举/推报情况、拟任人员名单及简要说明,行文规范、要素齐全);

2、选举/推报会议纪要 份(需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应到人数、实到人数、选举方式、表决结果,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3、拟任/备案人员简历 份(每人 份,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主要履历、有无失信违纪记录,本人签字确认);

4、拟任/备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份(每人 份,需本人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无失信违纪承诺书 份(每人 份,本人签字确认,承诺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无法律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6、公示情况说明 份(注明公示渠道、公示期限、公示结果,有无异议及处理情况,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二、专项材料(按审批/备案类型补充提交)

1、需报理事会批准的事项(专委会正副职、联络处主要负责人):补充提交选举/推报方案 份(加盖报送机构公章,经市会秘书处预审通过的版本)、候选人提名推荐表 份;

2、仅需秘书处备案的事项(联络处班子成员):补充提交联络处主任提名文件 份(加盖联络处公章)、会员大会推选表决票复印件(加盖联络处公章,留存备查)。

三、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均需用 A4 纸张打印,一式 份,装订整齐,一份报送市会秘书处,一份报送机构留存归档;

2、材料填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凡材料不全、填写不规范、签字盖章不全的,不予受理,退回补充完善;

3、电子版本同步报送至市会秘书处指定邮箱543894781@qq.com,邮件主题注明“XX 机构+负责人审批/备案材料”。


附件2:重庆市江夏文化研究会负责人审批文件程序

1、专委会来文处理程序:

(1)日常公文三级审批流程:专委会秘书处撰文/专委会主任审核→市会秘书处及分管领导审批→会长签发(分管领导与会长审批为最终两级决策,符合三级审批原则)

(2)重大公文:在三级审批基础上,需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经市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联络处来文处理程序:

(1)常规审批:联络处负责人初审→市会秘书处合规性审核→分管副会长审批。

(2)涉密管理:需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按规定控制传阅范围,存档需双份备份。



附件3:重庆市江夏文化研究会章程(节选,相关章节)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五届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重庆市民政局审批通过)

第二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团体,由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江夏姓氏文化研究的学者、专家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相关人士、团体组成的。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江夏文化。本会的任务是:开展江夏文化的查访、考证和研究活动,通过学术交流促进江夏文化传承和发展。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 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 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按一定比例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均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可由执行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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